
文章摘自 電車匯 20201127 發自北京
文章主要內容引自 海南特區報
近日,海南省財政廳向6市縣下達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省級補貼資金934.71萬元。要求相關市縣加強資金管理,加快撥付資金,提高資金效益。據悉,6個市縣及補貼金額分別為:海口市467.64萬元,三亞市361.04萬元,儋州市20.05萬元,瓊海市23.77萬元,萬寧市46.67萬元,澄邁縣15.54萬元。
根據《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暫行管理辦法》,2025年之前,我省對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實行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。
建設補貼,對外運營并接入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信息管理平臺(以下簡稱“省級平臺”)的充電基礎設施,以每個充電樁的額定功率為基數,按照2020年前(含2020年)每千瓦200元、2021-2025年每千瓦100元,補貼上限2020年前不超過設備投資額的15%、2021-2025年不超過10%。按屬地原則,補貼費用省、市(縣)各承擔50%。
運營補貼,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充電基礎設施,運營階段按充電電量,給予運營度電補貼,暫定補貼期限至2025年。2020年前補貼標準0.2元每千瓦時,2021-2025年補貼標準0.1元每千瓦時;按照安裝額定功率為基數,每個充電樁(站)補貼上限為每千瓦不超過200元每年。按屬地原則,補貼費用省、市(縣)各承擔50%。
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換電站給予建設補貼。2020年底前一次性給予項目設備投資額的15%資金補貼,2021-2025年一次性給予項目設備投資額的10%資金補貼。按屬地原則,補貼費用省、市(縣)各承擔50%。
對省級平臺的投資和運營給予補貼。2020年前,省級平臺設備投資及APP應用等相關研發費用,一次性給予30%資金補貼,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。
對省級平臺運營維護費用給予資金補貼。2020年前,每年不超過100萬元的上限給予補貼,2021-2025年每年不超過50萬元的上限給予補貼。
根據監督管理要求,各市縣承擔對省級補貼資金的管理責任。對提供虛假信息、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,將追繳補貼資金、取消補貼資格,并按照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》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



